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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邻水县**镇民政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小区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X****的灰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沿邻水县灌沟路行驶。当行驶至泽达小区后门时被邻水县交通执法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式含量检测,结果为151.6mg/100ml,后在邻水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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