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0********,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武鸣区**镇**路**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武鸣区**镇**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鉴定,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的供述;
3. 桂正廉司鉴〔2020〕毒鉴字第14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 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
5. 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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