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1********,汉族,本科文化,北京****不锈钢有限公司工程部现场负责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洪铺镇**村,现临时居住石家庄市**快捷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酒后驾驶京G*****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建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仓丰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司法鉴定,送检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