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8********,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单元附**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7日,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3****小型轿车从自流井区郭家坳往自流井区东碳厂方向行驶, 13时49分,行驶至自流井区东光路(大湾井),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甘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甘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捺印,民警依法将甘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2.2毫克 /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甘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