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教师,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酒后驾驶桂D678D1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梧州市龙圩区广信路梧州日成化工责任有限公司门口对开路段时,与一辆对向方向由黎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某、黎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经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造成交通事故损失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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