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5年**月**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13日22时许,兰陵县经济开发区赵官庄村“**停车场”员工赵某某报警称甘某某伙同他人将车主郭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大车开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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