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7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 月14 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6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河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从上家麦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胜地亚哥”六合彩赌博网站股东帐号aaa123123后,通过股东帐号aaa123123发展下线并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股东帐号aaa123123接受下线投注金额总计1493886元。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退出赃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国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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