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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挪用资金)(公开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3031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邻水县**饭店出纳,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单元****号,现住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坛,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2月,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与邻水县**宾馆(后改名为**大饭店)签订劳动合同,到宾馆上班。自2013年起,犯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一直担任**宾馆的出纳,负责**的资金的支和收。**宾馆的现金收入交由甘某某保管,刷卡消费的账号由甘某某掌管,微信收款的账号是甘某某的账号,同时,按照宾馆法人吴某某的安排,宾馆以甘某某私人的名义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开了账户,由甘国芬保管。

2013年,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与其嫂叶某某共同出资60万元,由叶培菊出面借给**宾馆法人吴某某的丈夫杜某某,期限3年,杜某某出具一张金额90万元(含30万元的利息)的借条给叶某某,借款期限届满后,杜某某一直未归还借款。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利用其掌管邻水县**大饭店营业收入的便利,陆续将饭店的营业收入挪作自己使用,直至2018年8月20日被其弟发现,遂带甘国芬向总经理杨某某说明挪用单位资金的事实,**大饭店遂对账目进行清理,发现甘某某短款604829.33元,甘某某确认系自己挪用,表示愿意用其与叶某某共同借给杜某某的90万元借款抵还,并于2018年8月23日向**出具一张借款604829.33元的借条,后甘某某外出打工。2018年9月1日,**大饭店通过全面核账,发现甘某某还差款105437.77元,联系甘某某后,其确认系自己挪用。

2019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的弟按照甘某某与**大饭店协商的还款办法,用甘某某与叶某借给**法人吴某某丈夫杜某某的90万元借款抵还60 万元,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14807元给**大饭店,甘某某退还全部挪用的资金,**大饭店出具谅解书,要求不追究甘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并退还全部挪用的资金,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实施)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

第十一条 ……

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 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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