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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始,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与“安乔”在网上建立恋爱关系,“安乔”称个人银行账号的额度有限制,要求甘某某帮助其进行资金收取及转账。甘某某遂提供本人的多张银行卡协助“安乔”接收他人转账,并在收到钱款后通过在火币网购买比特币的方式,将钱款转至“安乔”的比特币账户。2019年7月16日,白某某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铂尔曼大酒店被网友“罗兰李”诈骗,白某某应“罗兰李”的要求,向甘某某银行账户共转账49950元人民币。甘某某于当日将该笔转账兑换成比特币转入“安乔”比特币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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