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潭,住深圳市罗湖区**路**街**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分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驾驶小车(车牌号:粤B3R****)载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和李某某到了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工业区*区*栋*楼旁边的工地上,三人用钳子和美工刀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摆放在工地上的新电缆线剪成多段,共剪去约150米长,并将剪下的电缆线去掉电线皮剩下铜线,然后将铜线搬上小车,运输至罗湖区**办事处**村**东***旁的废品收购站,并以21元每斤的价格将偷来的铜线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老板甘某某,共获利8440元人民币,冯某某从中分得2800元,黄某某和李某某各分得2600元。经过鉴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盗窃的电缆线共价值37800元人民币。甘某某未对其所收购的铜线进行登记,转手销售获利100多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