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驾驶小车(车牌号:粤B3R****)载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和李某某到了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工业区*区*栋*楼旁边的工地上,三人用钳子和美工刀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摆放在工地上的新电缆线剪成多段,共剪去约150米长,并将剪下的电缆线去掉电线皮剩下铜线,然后将铜线搬上小车,运输至罗湖区**办事处**村**东***旁的废品收购站,并以21元每斤的价格将偷来的铜线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老板甘某某,共获利8440元人民币,冯某某从中分得2800元,黄某某和李某某各分得2600元。经过鉴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盗窃的电缆线共价值37800元人民币。甘某某未对其所收购的铜线进行登记,转手销售获利100多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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