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8时许,被害人吕某甲在家中查看监控视频,发现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在与其有纠纷的菜地附近出现,便与儿子吕某乙赶往菜地,在大路上遇见甘某某,吕某甲与甘某某发生争吵,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甘某某用拳头打了吕某甲的上半身,吕某乙上前用拳头打了甘某某,三人纠缠在一起时被路人拉开。打架造成甘某某面部受伤,吕某甲左侧第4-7肋骨骨折。经鉴定:吕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8000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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