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绰号“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屏南县**镇***路*巷*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2月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6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0年4月17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30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屏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9年1月18日晚上8时许,屏南县**镇**村村民陈某甲酒后同其子陈某乙驾驶农用车到**镇**巷自家厝坪,以存放在其厝坪的木柴片没有通过自己许可为由,将该处的木柴往自己的农用车上搬,并用木柴片敲打停放在厝坪上的柴三机。此时,居住在旁边房子的陈某丙闻讯前来制止,陈某甲持木柴片殴打陈某丙,并将陈某丙打倒在地。与陈某丙一同到场的犯罪嫌疑人甘某某见状从农用车上拿起一根木柴片扔向陈某甲,陈某甲头部被打中后倒地昏迷,经治疗无效于1999年7月6日死亡。1999年7月21日,经福建省宁德地区公安处鉴定,陈某甲生前系颅脑外伤致全身衰竭而死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屏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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