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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遂宁市安居区人,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甘某某因仇恨自己的父母,便准备用杀死自己姐姐甘某甲后再跳楼自杀的方式来报复自己的父母。于是在2020年8月21日22时许,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356872****)拨打“110”报警电话,报称:“你们今天要不找到我,要不明天我就要去杀人”,打完电话后就把手机关机,然后就在附近的工地睡觉(**城六期工地),甘某某一直在工地呆到第二天16时许,期间一直在想到底要怎么报复自己的父母,最终还是决定以杀死自己姐姐甘某甲后再跳楼自杀的方式来报复自己的父母。然后就从六期工地出发,一路避开监控步行到其姐姐居住的地方,然后沿楼梯步行走到楼顶,在楼顶找好自己要自杀的地方后因怕时间来不及了便乘坐电梯到其姐姐门口蹲守,准备趁其姐姐开门之机将其推进去用进门左手边厨房的菜刀或削苹果的刀将其捅死,但因其家人及姐姐已怀疑甘某某要将甘某甲杀死,便于2020年8月22日早上6时许就将甘某甲送往成都躲避而未能将其姐姐杀害。甘某某在未蹲守到甘某甲后准备在其下夜班的途中下手,但因离开现场就被公安机关挡获。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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