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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125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壁山区******单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9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北碚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前后,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在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区域栽种桉树时超范围种植到北碚区澄江镇史家村。2019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北碚区、璧山区林业主管部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桉树66棵,后群众报案。经鉴定,被伐桉树活立木蓄积为14.556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反映璧山区境内部分土地的使用人既有林权证又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导致该部分土地性质不明。按照相关规定,只有生长在林地上的林木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经过两次退查,仍未查明涉案66株树木中多少株生长在林地上,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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