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346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甘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甘上园一起对自家位于伶俐镇伶俐村那车坡“板想山”(3林班16、17、19小班)的马尾松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面积为0.51公顷,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1.2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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