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Z141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重庆市**药业有限公司**,户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小区**栋**楼。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9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华林,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案件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8月28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1日,重庆市**药业有限公司(2018年4月更名为**(重庆)制药有限公司)购进161201批次中药材原料,其中含215.5公斤香加皮。2016年12月8日,公司车间主任张某某在下达161201批次药材生产指令时,将香加皮以“五加皮”名称下达。后公司在加工、包装、成品检验环节,甘某某均未纠正。2017年至2018年,重庆市**药业有限公司将该批次共209.4千克香加皮以五加皮名称销售给重庆各区县批发商,其中分4批次销售给重庆**医药有限公司40公斤,销售价为21元每千克,共计销售4389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医药公司分22批次将其中39千克五加皮销售给重庆市**骨科医院。2018年9月,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抽检**骨科医院该批五加皮药材,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鉴定为假药。**(重庆)制药有限公司接检查结论通知后,向批发商召回了尚未销售的72公斤五加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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