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1月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7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南海法院请求撤回起诉,2020年2月21日收到南海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和黎某某从2015年12月开始在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路**号经营**凉茶店,甘某某担任法人代表,负责**凉茶店凉茶的制作和售卖;黎某某也参与到凉茶的售卖工作。2018年8月16日,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樵分局到南海区西樵镇**区**路**号**凉茶店检查,并现场抽取“感冒茶”、“润喉茶”、“祛湿凉茶王”三个样品,委托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三个样品进行常见医用合成类药物筛查。经筛查,上述三个样品中,“感冒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扑尔敏和麻黄碱成份;“润喉茶”和“祛湿凉茶王”两个样品均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和扑尔敏成份。
经本院审查,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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