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彝族,小学文化,**乡**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在盘州市**乡**盗窃**煤矿的废钢铁1457斤,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资价值1457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金河煤矿。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