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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邻水县**期**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系成都**职业大学学生。2020年10月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趁同寝室同学出门上课时,将被害人熊某某放置于寝室衣柜中的一台银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于当日上午将该电脑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某二手优品收购店,其已将该款用于还债;后甘某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将被盗电脑回购并退赔被害人,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经鉴定,被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于2020年10月9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391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已全部退缴赃款。

2020年10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主动到青神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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