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辩护人吴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2020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甘某甲、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等人于2004年起在本市江岸区金鑫大厦租赁房屋开设公司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聘用李某甲、李某乙办理房屋过户业务,宋某某担任公司会计,郑某某、陈某某担任公司文员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该公司向借款人员要求提供房屋作为抵押才能发放贷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欺骗客户使用签署房屋购买合同代替借款合同,诱骗客户去公证处进行房屋买卖公正等方式取得房屋过户所需手续,在借款人正常还款的同时,甘某甲、甘某某等人故意采取不催收等方式使借款人违约,再指使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房产局对借款人的房屋进行过户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
2009年4月28日,被害人田某某因急需借款在本市江岸区二七路**大厦“武汉**房地产代理公司”找到甘某甲欲借款人民币60万元,在甘某甲的要求下田某某以房屋为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借款合同、由李某甲带田某某至公证处进行房屋委托售卖公证后获得放款。2009年12月31日甘某甲利用田某某急切需要再次贷款的心态诱骗田某某签订一张甘某某购买田某某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别墅**栋购房款260万元的收条。2010年10月24日,甘某甲利用上述材料将该房屋过户至甘某某名下。房屋过户后,2011年9月7日田某某在不知其房屋已被过户的情况下仍通过银行转账还款李某乙10万元人民币。
2012年,被害人高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大厦** 楼“武汉**房地产代理公司”内,向该公司法人甘某甲等人借款30万,并与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抵押,在武汉市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公证手续。 2015年,甘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李某甲等人在高金平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0余万元的情况下,私自将高某某位于武昌区余家头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2013年10月,被害人童某某因急需借款在本市江岸区二七路**大厦“武汉**房地产代理公司”找到甘某甲欲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在甘某甲的要求下童某某以房屋为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甲带童某某至公证处进行房屋委托售卖公证后获得放款。在童某某正常还款的过程中,甘某甲于2015年4月21日在童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公证书利用虚假户籍资料私自将童某某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墩**号**栋**单元**室房屋过户至甘某甲公司员工李某乙名下,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8月,甘某甲以贷款人民币20万元需要房产抵押为由,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甲与周某某在武汉市**公证处办理房产委托代理公证。2013年10月份,甘某甲等人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公证书,将周某某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街**号**室的房子以40万元的价格过户给他人。
2013年4月,甘某甲以贷款25万元需要房产抵押的名义,与被害人胡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让李某甲与胡某某在武汉市**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公证。2015年12月,甘某甲在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公证书,将胡某某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村**公寓**栋**单元**层**室的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过户到宋某某名下。
2012年4月,甘某甲以贷款8万元须以房产抵押的名义,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甲与赵某某在武汉市江天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公证。2013年9月份,甘某甲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公证书,将赵某某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栋**层**室的房子以20万元的价格过户到郑某某名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