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375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区,住湖北省宜昌市**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4月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伙同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由韩某某出资并联系买家,甘某某、李某某出面,将低配电脑冒充CPU为英特尔I700型号的高配电脑在浙江温州、台州、衢州等地销售。2019年1月6日,韩某某等人在黄岩区西城街道***附近以人民币58500元的价格将33台电脑销售给马某某。经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认定,韩某某等人销售的该批电脑的CPU为未经英特尔商标授权及虚假标识的仿冒品,其所显示的信息为非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原始投放商业渠道或为英特尔所设计,产品属于被篡改的产品。
2019年1月8日下午,韩某某、甘某某、李某某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电脑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笔记一张、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
2. 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第二,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三,已赔偿了被害了人经济损失;第四,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伪劣商品电脑六十七台,显示器二台以及作案工具手机四部,假身份证十四张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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