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6月16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辨护人韩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
湘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甘某甲(另案处理)系湘阴县**物业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甘某某系**物业在湘阴县“**”小区经理。犯罪嫌疑人甘某甲、甘某某自2011年至今采取“软暴力”、威胁恐吓业主等方式强行霸占小区物业提供物管服务。2014年6月份至2015年7月份期间,建中物业在合同期满后采取暴力殴打业主、邀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强行催收物业费。2018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继续霸占小区物业,强行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甘某某威胁、殴打业主,强迫业主接受物业服务的证据存在矛盾。
1.业委会主任段某某证实张某某遭受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恐吓、威胁,该事实但未得到张某某的印证;
2.业委会主任钟某某证实甘某某、甘某甲为达到恐吓的目的,在召开业委会之前,物业公司员工陈某某和带人踢其家门,进行威胁,但陈某某和证实是因收取物业费与钟某某发生争执;
3.多名业主证明经过投票后选择**物业,业委会成员则证明受到威胁后与**物业签订合同,关于是否自愿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物管服务的问题上,业主与业委会意见存在分歧。
二、**物业公司强行与业委会签订合同的证据存在矛盾
1. 业委会主任及部分成员均证实遭受威胁后被迫签订合同,但住建局物管办主任李某某证实所签订的三份合同程序合法,特别是第三份合同签订之前组织召开过业主会议,经业主投票选择继续聘用**物业公司;
2.部分业主证实因业主之间意见分歧大,无法组织召开业委会,也未张贴过要求解聘**物业的通知。
三、甘某某强迫家和物业退出经营的证据存疑
1.家和物业员工及业委会主任均证明家和物业与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证明《物业管理合同》系业委会主任私自签订,李某某也证明家和物业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不符合程序;
2.关于甘某某与段某某发生冲突的情节,段某某的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甘某某的供述存在矛盾;
3.证人证明家和物业进场的程序不合法,并有业主证明反对家和物业进场。
四、在收取物业费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
综上,业委会主任及部分成员证实犯罪嫌疑人甘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提供服务的证据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部分小区业主、部分业委会成员的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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