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019年2月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甘某某、郑某某与谷某某因有债务关系,甘某某在经营郑某某所拥有的天津蓟县**酒精有限公司(和天津**酒精公司系一个厂区,一套生产设备)期间,二人将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份查封的425吨酒精非法变卖271.362 吨,致使法院执行工作不能进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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