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张某某因外出打工时将一支火药枪交给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保管。2019年11月底,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又将该火药枪借给陈某某使用。同年12月12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陈某某住宅卧室内搜出该火药枪,同时在甘某某住宅内搜出207颗铁砂子、一个铁梭子及少量火药。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非法持有枪支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枪支、207颗铁砂子、一个铁梭子及少量火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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