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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9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9********,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五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沙某甲、沙某乙、车某甲、车某乙相约到贵州省盘州市**镇**河内电鱼,正在电鱼时被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套。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尚未电到鱼,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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