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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甲交通肇事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甲(曾用名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田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9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自卸三轮汽车途经犀山线227KM+300M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致车辆右后视镜刮蹭行人程某甲造成其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甘某甲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古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程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0元,并取得谅解。

同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甘某甲经古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不起诉人甘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提取的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于过失犯罪,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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