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9********,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因不满女儿甘某乙(11岁)对其撒谎,先持棍棒殴打甘某乙的身体,后又持家中菜刀将甘某乙左肩背、右手等处砍伤。甘某甲发现被害人甘某乙受伤后,立即送被害人甘某乙到成都416医院就医,后又转院至四川省建筑医院医治,该院医生发现被害人受伤的情况后报警。经公安民警传唤后,被不起诉人甘某甲于2020年10月2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故意伤害其女儿的事实。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甘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治疗被害人,与被害人系母女关系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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