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甲,曾用名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企业人员,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庄**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份,被害人张某某通过相某某(已判刑)找高某某借钱,张某某按照月利息百分之八正常还款。后张某某逾期,高某某把张某某的债务转移到相某某身上。2017年10月份,相某某伙同相某甲(已判刑)在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广场逼迫张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张某某实际欠款28000元左右,相某某、相某甲逼迫其签订了36000元借款合同,比实际多写了8000元。虚假借款协议到期后,犯罪嫌疑人甘某甲开车带相某某、相某甲到张某某家中清欠。相某甲、相某某在去张某某家途中使用殴打、恐吓的手段胁迫张某某回家,向其父母索要36000元,后张某某的父亲被迫还款3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某甲主观上是否明知相某甲、相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的多索要8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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