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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肃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20122**********,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山,法定代表人缪某某。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90********,甘肃省兰州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系甘肃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14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缪某某系甘肃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9日。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在皋兰县**镇甘肃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中,甘肃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路某某、张某某等81名工人工资607243.64元,经皋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5月12日依法向甘肃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下达皋人社指令字〔2020〕13号、36号皋兰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不支付,皋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皋兰县公安局移送。皋兰县公安局立案后,该公司积极筹借资金将拖欠的607243.64元工人工资全部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皋兰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单、工资花名册、工资欠条、甘肃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甘肃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81名工人的劳动报酬且累计数额达607243.64元,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缪某某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某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结清工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肃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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