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9月21日,经营期限至2027年9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MA********,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颜某某,登记机关兰州市西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址兰州市西固区**镇**村**号**商铺。
诉讼代表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328291979********,甘肃**公司销售经理。
辩护人刘雄敬,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甘肃**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听取了诉讼代表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某、达某某、吴某某、张某甲等人于2019年7-9月分别向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甘肃**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颜某某拖欠多名员工工资,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随即对甘肃**公司欠薪案立案调查。经查,甘肃**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颜某某拖欠徐某某等40人工资440281元,情况属实,颜某某予以承认。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9月6日、17日两次向甘肃**公司送达《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西人社监令字[2019]第1048号)、《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西人社监令字[2019]第1055号),甘肃**公司未按整改指令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遂以甘肃**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至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颜某某积极筹措资金,经与各被害人核对无误,于2020年1月17日、20日共计发放所拖欠43名员工2018、2019年期间的工资415889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甘肃**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西固区人社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审批表、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取保候审保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兰州市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国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单、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单、内资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解除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颜某某微信交易信息、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应付款明细账、收条、甘肃**公司工人工资未发明细、欠条、收条、谅解书、委托书、转账记录、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员工被拖欠工资明细、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孙某某等38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甘肃**公司拖欠多名员工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西固区劳动监察大队两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甘肃**公司已积极筹措资金全额发放了所拖欠工资,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肃**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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