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省**局**院**分院,为甘肃省**局**院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原负责人周某某。甘肃省**开发局**院,组织机构代码438120****,单位地址兰州市西固区**路**号。
本案由本院原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21日以甘肃省**局**院**分院、周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周某某、蔡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部门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9月11日以甘肃省**局**院**分院、周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甘肃省**局**院**分院、周某某、蔡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日本院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6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本院将本案撤回起诉。
原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1关于单位受贿
甘肃省**局**院(以下简称**院)系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隶属于甘肃省**开发局,业务范围为从事地形、地质、地籍、工程、土地等测绘、地图编制及印刷等工作,拥有相关业务的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财务核算部门和专门的财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该具备相应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2012年至2016年,安某某(另案处理)和赵某某(另案处理)二人通过联系甘肃省**局**院副总工程师、**分院(以下简称**分院)院长周某某,达成使用甘肃省**局**院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对外承揽测绘项目的口头协议。之后,不具备任何测绘资质的安某某、赵某某两个自然人,得以甘肃省**局**院的名义对外承揽环县土地确权等测绘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测绘院以此为由,向安某某以“管理费”(包含税金)的名义非法收取264647元,向赵某某以“管理费”(包含税金)的名义非法收取747412.5元,共计1012059.5元。
2.关于私分国有资产
甘肃省**局**院**分院为**院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负责人为周某某。
2007年**院转发了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甘肃省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野外地质勘探队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在上述政策下,2014年,为鼓励各分院加大回款力度,**院经院务会讨论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实行一年的季度绩效考核制度,2015年该制度废止。2014年4月,**分院按照规定申领并发放了第一季度绩效考核奖金120000元,并将发放奖金表上交测绘院财务科做账。2015年1月,**分院在借款申请中,明确写明了款项用途,在经主管院长种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从院财务领取 100000元并给**分院职工予以发放。2014年第二、三季度,经被告人周某某的安排,被告人蔡某某以东乡县三权发证、临夏县农村土地确权项目备用金的名义从**院财务骗取项目备用金共计200000元,**院财务将200000元打入被告人蔡某某个人建设银行账户。之后,蔡某某将该200000元公款以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发放给**分院的职工。在年底核销该200000元项目备用金时,蔡某某经周某某授意,通过虚开发票和虚报差旅费补助的方式在**院财务将这200000元予以核销。
经审查,对于单位受贿部分,时任**分院负责人的周某某与安某某、赵某某二人商量,使用**院的资质对外承揽项目,“管理费”全部由**院财务处走账,最终计入**分院的利润予以考核,因此单位受贿的主体到底是**院还是**分院,无法明确;对于私分国有资产部分,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不能排除甘肃省**局**院院领导本身对于**分院发放四个季度的绩效奖金都是明知甚至是直接由院领导决定的,指控**分院在**院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借出项目备用金后发放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甘肃省**局**院**分院不起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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