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场厨师,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10分许,生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2的荣威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阳道与迎达道交口时被民警拦检,经当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当场检测,显示酒精浓度为106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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