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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生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生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88********,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住甘孜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甘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甘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凌晨在甘孜县斯俄向王城1376演艺吧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事件起因是甘孜籍一座和德格籍一座客人,因德格籍益某某向甘孜籍生某某仍了一啤酒盖,后两人发生口角被在场的服务员劝开。甘孜籍一座的生某某等6人再次进入演艺吧与德格籍四某某打架,并持刀将四某某和仁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因而具有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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