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21时许,被起诉人甯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衡阳路一段“新空间”KTV门口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口角,口角中甯某某用方砖击打秦某某头部一下,致秦某某头部受伤倒地,甯某某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所受损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6月1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甯某某到广汉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打伤被害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甯某某向被害人秦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秦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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