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纳雍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0时许,甯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紫金丰泰酒店旁边因感情纠纷对女友罗某某拳打脚踢,并用牙齿咬罗某某的面部,致罗某某右侧嘴唇撕裂伤、左侧面部撕脱伤、遗留面部创口长度累计6.4cm,后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了赔偿,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永州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杨某甲、杨某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甯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甯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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