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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甯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甯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翠屏区**街道**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至7月6日期间(属于禁猎期内),被不起诉人甯某某为防止鸟类吃其葡萄,在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小地名官家沟自家葡萄园周边布置捕鸟网,公安民警在捕鸟网上查获3只鸟类(死体)。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捕获的鸟属山椒雀科鸟类1只、虎纹伯劳1只,以上2个物种2只鸟类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红尾水鸲1只,属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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