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雪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小区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验,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1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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