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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乙开设赌场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乙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住安徽省**市**县**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9月4日至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田某乙经李某某(不起诉)介绍,使用手机号码1886874****在“**彩”赌博网站注册并发展下级代理高某某等人,后被不起诉人断断续续使用该账号进行投注至2019年10月被抓获。根据被不起诉人田某乙1886874****账号下2019年9月至10月下级代理投注额计算,共计75000余元,个人获利2000余元。

本院认为田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第一,被不起诉人田某乙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田某乙发展下级人员少,且均为亲朋好友,下级投注数额较少;第三,被不起诉人田某乙非法获利较少,且主动退赃;第四,被不起诉人田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前科劣迹,系初犯。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田某乙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9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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