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5********,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县**镇**村委会**小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2019年10月20日早上7时,马某某驾驶朋友的一辆黑色长城越野车(云A*****)来到昆明市**区**路**小区门口,载着被不起诉人田某乙、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浦某某(在逃)前往禄劝。9时许,马某某驾驶车辆进入禄劝县城,四人来到禄劝县城后在**小区路边停车,马某某在车上睡觉休息,田某乙、田某甲、浦某某一起下车后去街上逛,互相掩护实施扒窃。三人逛了约一个小时后一起回到车上,马某某驾车前往武定县城。当天10时许,马某某到达武定县**镇**路**酒店北侧后将车停放在路边,田某乙、田某甲、浦某某下车去街上逛。同日10时许,禄劝公安局屏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手机被盗的报案后,屏山派出所通过视频侦查发现马某某驾驶的云A*****车辆及车上的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屏山派出所将情况通报给武定狮山派出所,并请求狮山派出所协助查找被不起诉人及车辆并实施抓捕。
2019年10月20日10时50分,武定县狮山派出所在武定县狮山镇找到嫌疑车辆,并抓获驾车的马某某,随后将马某某及车辆移交给禄劝公安局屏山派出所。屏山派出所民警现场核实马某某的身份后,对该嫌疑车辆进行搜查,当场从越野车搜出9部手机,其中3部手机分别为被不起诉人田某乙、田某甲、浦某某所有,另有6部手机(从车辆驾驶位后排脚垫下搜出,均无手机卡)无法说清来源。随后,民警现场拍照、提取、扣押搜出的手机、车辆后,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带回屏山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
2019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屏山派出所民警在禄劝公安局网安大队的协助下对马某某车上搜出的6部手机进行反查,并相继找到张某甲、李某某、纳某某、赵某某、母某某、张某乙等6名受害人。经询问后,受害人陈述了2019年10月20日早上8时至9时许,在禄劝县**镇**小区菜街逛街时均被扒窃了手机。经受害人对这6部手机进行辨认、手机解锁、通讯录核对后,确认这6部手机均系被盗手机,随后禄劝公安局对6部手机被扒窃进行了立案串并侦查。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6部手机总价值为365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田某乙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相互印证证实被不起诉人田某乙存在盗窃的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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