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保定市曲阳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曲阳县恒州镇复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县二医院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田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其酒精含量为121.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