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陕西省**市**区**小区**号楼**,无业。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临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和其朋友在西五路盈田社区对面一个饭馆吃饭喝酒。晚22时许,田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9806E的小型汽车,在渭南城区行驶至朝阳大街与三贤路丁字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田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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