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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开设赌场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乡**村**组,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30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10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作为“大亨互娱”、“六六互娱”赌博APP合伙代理人,通过邀请玩家参与赌博、帮助上下分、发展下级代理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60000元。

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家属主动退缴涉案款6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涉案款,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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