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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开设赌场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哈密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女,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61********,汉族,大专文化,*******场医院****,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号院**号楼**单元***室,住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哈密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田某和赵某、田某某、陈某、袁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在**场**小区****号门面房开设动漫城,田某为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并负责后期动漫城日常经营管理。设置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3台“捕鱼机”(1台6机位、2台8机位);1组“众兵单挑”(8机位),共计30个独立机位的赌博机,以现金作为奖品,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非法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哈密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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