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二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8月18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张某甲为牟利,以一人一半的合伙方式在河南省长葛市**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租赁一熔钢炉,通过从附近废旧钢铁市场收购废旧304不锈钢再重新熔炼的方式共生产304不锈钢钢锭32121kg。因其中合伙人田某某需要,该批次32121kg304不锈钢钢锭被以11.6元/kg(后因发现质量问题价格为11.4元/kg,共计价值约为人民币366000元)价格卖给田某某使用。2018年10月19日,田某某将该批次304不锈钢钢锭委托江苏省东台市**特种金属材料加工厂加工成304不锈钢盘条共计24794kg,并拖至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水**公司”)院内进行酸洗。其中16275kg304不锈钢盘条在酸洗结束后被田某某拖回去再加工成更细的304不锈钢丝以约15元/kg的价格(价值约为人民币244000元)出售到河北省安平县张某乙等人处;其中8340kg(价值约为人民币125100元)304不锈钢盘条在涟水**公司酸洗后准备拖回去进一步加工、出售时,被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4日在涟水**公司院内查获。
经国家不锈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批次不锈钢盘条铬元素含量项目不符合GB/T4356-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经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涟水**公司院内被查扣的共计48.06吨国标304不锈钢盘条在价格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72570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的国标304不锈钢盘条建议由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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