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业县**镇**小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13日乐业县森林公安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业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13日乐业县森林公安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杨某某承包谢某某位于乐业县百安村**屯“**桥”及“**坡”的林地用于造林,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杨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民工将原林地内的林木进行砍伐。经乐业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两块林地被砍伐林木总面积为228.79亩,砍伐地径5厘米以下的杂木幼树6608株,砍伐林木原木材积3.524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量5.871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杨某某违反森木法规定,违背采伐证规定时间任意采伐其承包林地内集体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该林地原已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低产林改造手续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其目的是为了完成林地更新改造,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承诺及时完成林地更新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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