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群众,住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父亲秦某乙(原三门峡**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去世,秦某甲将父亲死亡时间虚报为2019年1月13日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让丈夫田某某将相关材料送到陕州区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共骗取国家社保基金6928.1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赃款、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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