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二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侧,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某某,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某某,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田某某、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件中为田某某提供咨询和帮助,告知其申请灭火工程需要做火区详细勘查报告,并在明知田某某提供的详细勘察报告存在虚假的情况下仍代表**公司参加了《内蒙古**旗**苏木煤田火区详细勘察报告》的专家评审会,期间利用自身人脉关系向专家组**薛某某、内蒙古自治区**局陈某某疏通关系,请求二人予以关照。评审会后,魏某某在陪同专家组**薛某某到现场实地查看时再次请求给予关照。在专家评审会前田某某交给其15万元,让其向评审专家和主管领导行贿,从而达到加快项目审批进程的目的,15万元被魏某某私自扣下,评审会后田某某又给予以其个人帮助费2万元,被不起诉人已将上述17万元主动上缴至科右前旗纪委监委。魏某某明知详细勘察报告存在虚假,仍受田某某之托为其提供帮助,其帮助行为不必然导致虚假报告的通过,且帮助行为发生在非法采矿的犯罪预备阶段,其本人未参与犯罪实施过程,亦未因非法采矿行为而获得利益,其行为属于非法采矿预备阶段的帮助行为。考虑其主观犯意轻微,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魏某某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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