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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串通投标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办事处**村**组,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栋**楼**号。

本案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田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4日移交本院。经检察长批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12日,旺苍县土地整理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共分为四个标段,同时招投标。张某某(已起诉)、范某某(已起诉)分别通过他人以支付8000 元至16000 元不等的报名费、1000 元至2000 元不等的出场费等好处费为条件,共组织190余家公司准备参与投标,二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用各自组织的公司,统一确定投标报价下浮比例,共同串通投标。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明知张某某串通投标,出借**公司的资质,并帮助张某某了组织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最终张某某、范某某所组织的公司通过串通投标取得该项目四个标段的承建权,二人将中标项目转卖他人从中牟利。

2.2018年4月9日,广元市黑石坡森林公园改造提升工程——百松园护林防火通道改造提升工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7232. 2786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具体负责此项目的投标业务。以支付最低2000 元的“报名费”“占位费”、最低1000 元“出场费”等好处费为条件,共组织400 余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其中,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明知张某某串通投标,出借**公司的资质,并帮助张某某了组织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家公司。经评标,最终张某某组织的广元**公司以报价下浮比例7.14%中标,业主方与广元**建设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被告人张某某以200万元将该项目转卖给唐某某,安排唐某某以广元**建设的名义实际组织施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支付凭证、招投标文件等书证,证人证言,张某某、田某某等的供述。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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