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辽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街**号**单元**层**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经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葫芦岛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戴某某带领王某某、肖某某找到绥中县**局长程某某(与戴某某是同学关系)表示要在绥中县做一些工程项目。程某某告诉戴某某等人绥中县**开发办正有“绥中县S213省道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大王庙镇)”在招标,让王某某去找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白某某,之后程某某让白某某对王某某给予照顾。白某某在绥中县格兰西点咖啡厅与王某某见面后,告诉王某某,该项目是合理低价中标,要想保证中标,只能是把所有报名的投标人劝退,投标人都是你的,你就中了,绥中的回某某借用11家公司资质报名了,你自己想办法,还有50家公司报名了,你拿30万元,我可以联系沈阳的胡某某帮忙让这些公司不去投标。王某某借用8家公司资质去报名该项目,让戴某某通过绥中县**局**孙某某去做回某某工作,让回某某报名的11家公司不去投标,又用30万元贿赂报名的45家公司不去投标。最终,在没有中标的情况下(该项目由李某某资质的3家公司备选中标),用10万元买下了该项目,该项目中标金额398万元,王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赵某某。田某某作为投标人,同时借用21家公司资质报名该项目,收受王某某15.7万元后,22家公司放弃投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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