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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2001********,汉族,高中文化,系2020年应届高考生,已被沈阳工程学院录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于次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了三家公司对应的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售卖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成立公司后以人民币1000元出卖国家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其系2020年应届高考生,目前已被沈阳工程学院录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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